二建替考的处罚是什么?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06-19

二建替考的处罚是什么?

有不少考生疑惑如果二级建造师让人代替自己考被发现了了怎么办呢?有什么后果吗?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期各省曝光出不少二建作弊情形:

8月29日,贵州曝光42人二建考试违纪违规,24人当次科目成绩无效;

8月8日,湖北曝光699人二建考试作弊,374人当次全部科目成绩作废;

7月3日,湖南曝光307人二建考试违纪违规,302人当次科目持无效;

...

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是犯罪行为,此条司法解释已开始实施!一建考试在即,再次提示广大考生,考试没有捷径,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附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1、王学军、翁其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而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应当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学军系某大学教授,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其能提出、授意王学军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由其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并约定四六分成。

同月8日至16日,王学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在命题现场通过浏览打字员电脑中市政等专业的考卷的方式,对关键词、知识点等进行记忆,于休息时间通过回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出题经验,将所获取的市政等专业的考卷内容整理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后在教材上对照电脑中整理的内容进行勾划、标注。翁其能在王学军住处,在自带教材上进行对照勾划、标注和补充。事后王学军从翁其能处获取120万元。

翁其能非法获取信息后,先后联系被告人许智勇、杨伟全、刘伟,商定采用以封闭式小班培训的手段,通过麦克风传话不见面的授课方式,对市政等专业的考生学员进行培训,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高额费用。被告人翁学荣参与培训活动,并替翁其能收取报酬。

2017年9月,参加培训的被告人王辉意识到该培训班上讲课的内容可能系考题、答案,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洪奕轩。洪奕轩将该资料发给被告人洪浩并收取0.6万元,洪浩以1万元出售给被告人刘向阳,刘向阳为分摊购买费用,向被告人江莉等人提供、出售,获利1450元。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线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泄。江莉等人将该加工过的资料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学军作为命题组成员,受被告人翁其能的授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并提供给翁其能在对外培训中使用获利。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对王学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翁其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翁学荣、许智勇等八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伟、王辉、洪奕轩、洪浩、刘向阳、江莉依法宣告缓刑。同时,对被告人王学军、翁其能、许智勇、杨伟全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被告人刘伟、刘向阳、江莉依法宣告禁止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凯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庆亮,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庆亮代替虎凯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凯让被告人侯庆亮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庆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凯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庆亮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虎凯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3、李志刚非法出售答案案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刚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志刚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志刚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志刚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志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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