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考试重点是哪些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12-04

二建法规考试重点是哪些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了解它的考点分值分布有利于更有方向的备考。

近四年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分值分布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内容多、知识面广,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三大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包括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制度、发承包法律制度、安全法律制度、质量法律制度。合同法包括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相关合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包括现场环境保护制度、节约能源制度、文物保护制度等内容。

涉及的考试内容除了需要大量记忆背诵之外还需要理解并且会应用,但是由于复习的内容多,抓不住重点,怎么办呢?最有效的一个方法就是总结历年真题中考点的分布,来总结考试重点。

以下表格是近四年来二建工程法规的考点及分值分布,供考生朋友们参考:

2021年二级建造师预报名入口》》

一、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

1、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 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

材料和设备。

(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 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 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 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 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劳动法考点解析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定期健康检查: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成年人。

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6、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

7、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9、调解协议的履行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 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0、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财产合同纠纷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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