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1-02-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级建造师的《工程法规》相对容易通过。教材大多是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如一些法律规定和条例。但是,考生也不应该掉以轻心,应该注意部分内容必须要重点掌握和记熟。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科目是各种社会准则的书面表达,因此有部分人不看书也能通过法规。法规学习要把与社会准则不一致的地方重点标记(这些地方经常考),容易理解的地方可以适当忽略,相对来讲,法规不难。但近几年法规考题较灵活,陷阱多,不像经济那样看着对了就对了,很可能你看着对的刚好就是个陷阱,因此考试一定要细心,认真审题。为帮助考生轻松备考,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希望能助大家。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考试时判断属于哪个债,有几个小技巧,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构成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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