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出台相关政策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06-10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出台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111号)。

一、一级建造师考试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2、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注: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3、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5、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1、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2、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3、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4、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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