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管理办法(二)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11-16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二)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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