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大纲之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09-24

2020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大纲之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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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耐火等级,分析、判断建筑规划选址、总体布局以及建筑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组织研究和制定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要求

工厂、仓库选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的企业和居民的安全。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地势条件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三)考虑主导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未查找到规范依据)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50984-2014

4.3.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三)考虑主导风向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考虑主导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风玫瑰图(风频图)在极坐标底图上点绘出的某一地区在某一时段内各风向出现的频率或各风向的平均风速的统计图。因图形似玫瑰花朵,故名。风玫瑰图上所表示风的吹向(即风的来向),是指从外面吹向地区中心的方向。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环境、地形、风向因素布置,保留足够间距。

(二)合理进行功能区域划分

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

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防火间距:风力二、三级,20 分钟未采取相应措施,火灾不从着火建筑物蔓延至邻近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受: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与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与高度、气象条件。

(一)防止火灾蔓延

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 6m~10m 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 6m。(火灾规模)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灭火需求)

(三)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距

注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 25%。

注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注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注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注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注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注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注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注 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注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注 2: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注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注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注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注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注 2、3 的规定。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不应小于 10m)。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 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 10m。

3.4.6 总容量不大于 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m。

(3)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不应小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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