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07-20

西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发布,请相关会计人员仔细阅读,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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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从事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地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公布的科目指南。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省(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知识竞赛;

(四)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开展的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

(五)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报名考试年度;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省(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八)完成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1学时折算为3学分。

(十)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 1学时折算为3学分。

第五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指定网站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在90日内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财政部门现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会计网”(220.182.49.140:7001/xzkjw/)为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的指定网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网站进行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以及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申请等。晋升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其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同时需通过“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在线学习、考试及认定。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开展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前,应当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安排、教学管理安排和措施、收费标准等情况。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应在实施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会计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西藏自治区会计网”统一公布。

第二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因故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完成学习后方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规组织或报送虚假资料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4日发布的《西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藏财会〔201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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