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第2节)

报名入口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11-30

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第2节)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止。

4.诉讼时效的中断。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判决和执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四)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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