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重点总结1

报名入口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0-07-29

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重点总结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登记和校验

申请登记的条件①批准书;②符合基本标准;③有场所;④有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规章制度;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登记的办理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登记的事项①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资金;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面积和床位;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医疗机构代码;⑩其他登记事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登记的审核县以上卫健委受理-45天内审核→合格后发证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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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8)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执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法律责任

情况处理

逾期不校验执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校验手续,不补吊销执照

转让、出借、出卖执照一般情况一般情况县以上卫健委予以限期整改,罚款<5千元

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超登记范围一般情况县以上卫健委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罚款<3千元

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聘用无证医务人员一般情况县以上卫健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千元

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出具虛假证明一般情况县以上卫健委予警告

有危害后果有危害后果罚款<1千元,直接责任人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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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执业医师考试提醒
  •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1年考试时间:6月10日

  • 报名时间2022年1月6日-21日24时
  • 准考证打印一般于考前20天开始打印
  • 考试时间2022年6月开始(技能)
  • 成绩查询综合笔试在考后2个月公布
  • 证书注册拿成绩单和资格证后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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